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缘公事致罪就是公罪 “公罪”处刑从重 “私罪”处刑从轻 不缘公事,私自犯者是私罪
唐朝区分公、私罪,规定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唐律规定,轻罪已发,能首重罪,免其重罪;审问其他罪而能自首余罪的,免其余罪 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重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轻案。凡应加重处罚的罪案,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同国籍外国侨民在中国犯罪的,由唐王朝按其所属本国法律处理,实行属人主义原则,不同国籍侨民在中国犯罪者,按唐律处罚,实行属地主义原则
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私罪从轻,公罪从重 私罪、公罪酌情处理 私罪、公罪处刑一律
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可分为危害皇权罪、侵犯财产和人身罪、渎职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婚姻家庭秩序罪五类 首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司法官吏若受人嘱托、利用职权,枉法裁判等,如果确因公事而为,即以公罪论处 对律文无明文规定的同类案件,凡应减轻处罚的,则列举轻罪处罚规定,比照以解决重案
划分公罪与私罪 同居相隐 同罪异罚 老小废疾减免刑罚
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 重视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区分公罪与私罪
三犯流罪,升格加一等处刑 伤害不死,限内保辜 共同犯罪,造意为首 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唐律疏议》对唐代的《贞观律》等法典有很深的影响 自首、类推、化外人、区分公罪与私罪等原则都是唐律中重要的刑罚原则,其中自首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尽”,对犯罪情节交代不彻底的叫“自首不实” 《宋刑统》不仅是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继《唐律疏议》以后又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唐朝天宝年间,旅居长安的大食国人突某将本国商人哈某殴打伤残。根据唐律关于“化外人”犯罪适用法律的原则,应适用当时大食国的法律
谋反等重罪或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无法挽回的犯罪不适用自首 唐律中规定公罪从重、私罪从轻 根据唐律的规定,同国籍的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依照其所满的本国法处理 《唐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
凡属未成年人犯罪,不负刑事责任或减轻处罚 重视区分故意与过失犯罪 共犯罪与集团犯罪加重处罚 区分公罪与私罪
私罪从重,公罪从轻 私罪从轻,公罪从重 私罪,公罪酌情处理 私罪比照公罪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