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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03年甲以自己的名义购得昌平区一套住房,甲乙于2004年结婚。2005年6月乙的父母遇车祸身亡,留下一套位于亚运村的三居室住房。为工作生活便利,2006年1月甲乙搬入亚运村的三居室居住,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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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平住房、亚运村的三居室住房均为夫妻共有财产  昌平住房归甲所有,亚运村住房归乙所有  昌平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亚运村住房归乙所有  昌平住房归甲所有,亚运村住房为夫妻共同财产  
甲不缴纳契税  甲应缴纳契税160元  乙应缴纳契税2400元  丙应缴纳契税160元  丁应缴纳契税3200元  
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由乙偿还  由甲偿还  主要由甲偿还  
甲不缴纳契税  甲应缴纳契税160元  乙应缴纳契税2400元  丙应缴纳契税160元  丁不缴纳契税  
甲因未征得乙的同意而擅自出让该住房,属无权处分,效力待定  甲与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房屋所有权未发生移转  甲与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虽付清了房款,但房屋因丁的租赁而未交付  甲与戊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乙因付清了房款时房屋视为交付,但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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