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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为4年,经合营者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董事会 董事会的会议应该有超过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视同外方合营者自动退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方合营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另找外方合营者 外方合营者可以采用分期出资的方式继续缴付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成员不得超过3人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如果由中方担任的,则副董事长应该由外方担任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召开董事会,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不能委托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并表决 董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任
合营企业不设股东会,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中方人员担任董事长的,应由日方人员担任副董事长,反之亦然 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在其他经济组织兼任总经理或副总经理
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由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组成,成员不得少于3人 董事长应由中外合营者中出资较多一方委派,他方委派副董事长 董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为有效
外国合营者 政府主管部门 中国合营者 中外合营者共同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董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合营企业资产抵押事项的决议,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外商投资企业中的中方投资者不能是个人,外方则是可以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当根据合同来分配各方利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设立股东会为最高权力机关,董事长为法定代表人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必须向中资保险公司投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