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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丙、丁合伙投资设立某有限合伙企业,甲是有限合伙人.而乙、丙、丁是普通合伙人。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甲出资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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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专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乙、丙均不能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没有人数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公民甲、乙、丙、丁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甲可以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该标明“有限”或是“有限公司”等字样  
甲的知识产权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以甲的劳务  甲所有的房产  甲所有的专利技术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A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乙、丙、丁同意,甲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约定,即使甲、乙均不同意,丁也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可以约定,未经2个以上合伙人同意,丙不得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甲以房屋作价15万元出资,乙以々利技术作价12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10万元出资,丁以现金20万元出资  经3个以上合伙人同意,甲、乙可以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  合伙事务由甲、丁共同执行,乙、丙不参与合伙事务的执行  甲、乙以自己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过半数同意  
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甲、乙、丙、丁均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应当直接为甲和乙办理退伙结算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可以继续作为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乙转为有限合伙人,应当为乙办理退伙结算  应当直接为甲办理退伙结算;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乙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人数没有限制  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变为普通合伙企业  公民甲、乙、丙、丁四人出资设立一个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甲可以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该标明“有限”或“有限公司”等字样  
甲、乙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丙、丁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甲、乙、丙、丁均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甲、乙、丙、丁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均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甲、乙、丙、丁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提前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即可  
丁自动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经乙、丙一致同意,丁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  丁不能取得该企业合伙人资格,只能由该企业向丁退还甲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丁自动成为有限合伙人,该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  
经乙、丙、丁一致同意,甲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未作约定,甲、乙不同意,丁不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不须其他合伙人同意,丙也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协议约定,须经2人以上合伙人同意,乙可以将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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