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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层标高抄测 沉降观测 楼层平面放线 工程定位测量
砂石桩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范围 真空预压法的预压范围应等于建筑物基础外缘所包括的范围 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外缘所包括的范围 竖向承载水泥搅拌桩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
砂石桩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范围 真空预压法的预压范围应等于建筑物基础外缘所包括的范围 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外缘所包括的范围 竖向承载水泥土搅拌桩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
城镇地籍调查的成果是否覆盖整个评价区域 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是否及时更新 地籍图是否标注建筑物楼层 地形地籍要素是否现状 地籍调查成果是否是一手资料
整片处理时,处理范围应超出基础外缘每侧不小于2m 甲类建筑物消除全部湿陷量时,应处理基础下的全部湿陷性土层 乙类建筑物消除部分湿陷量时,不必处理全部压缩层或湿陷性土层 丙类建筑物消除部分湿陷量时,最小处理深度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确定
整片处理时,处理范围应超出基础外缘每侧不小于2m 甲类建筑物消除全部湿陷量时,应处理基础下的全部湿陷性土层 乙类建筑物消除部分湿陷量时,不必处理全部压缩层或湿陷性土层 丙类建筑物消除部分湿陷量时,最小处理深度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确定
工程定位测量 基槽(孔)验线 楼层平面放线 楼层标高抄测 周围建筑物沉降观测测量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或两称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 道路标注路边最高点及最低点的标高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_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 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
附属建筑物如不落地的阳台、雨篷及台阶等可舍去 非永久性建筑物如棚、简易房可舍去 建筑物的细部如墙外砖柱等或较小的装饰性细部可舍去 大单位大面积的台阶、有柱的雨篷不表示在地籍图中
建筑物室外散水,标注建筑物四周或两对角的散水坡脚处的标高 道路标注路边最高点及最低点的标高 建筑物的室内地坪,标注建筑图中+_0.00处的标高,对不同高度的地坪分别标注其标高 挡土墙标注墙顶和墙脚标高
简易房 建筑群内大于6m2的天井 不落地的阳台 墙外砖柱 有柱的雨篷
当检测对象为整栋建筑物时,可按楼层划分检测单元 当检测对象为整栋建筑物时,按整栋楼划分 整栋建筑物每一个结构单元,划分为若干个检测单元 每一个检测单元内,不宜少于6个测区
受检建筑物外围护结构尺寸应以建筑物实际面积为准 受检建筑物外墙和屋面主体部位的传热系数应采用现场检查数据 当建筑物有地下室时,应按无地下室处理 受检建筑物首层设置的店铺应按居住建筑处理
处理的范围可与建筑物基础外缘包围的范围相等 处理的范围可以大于建筑物基础外缘包围的范围 当建筑物对变形无严格要求时可采用超载预压法 当天然地基土的强度满足预压荷载下地基的稳定性时,可一次性加荷
(A) 整片处理时,处理范围应超出基础外缘每侧不小于2 m (B) 甲类建筑物消除全部湿陷量时,应处理基础下的全部湿陷性土层 (C) 乙类建筑物消除部分湿陷量时,不必处理全部压缩层或湿陷性土层 (D) 丙类建筑物消除部分湿陷量时,最小处理深度应根据地基湿陷等级确定
非永久性建筑物如棚、简易房可舍去 附属建筑物如不落地的阳台、雨篷及台阶等可舍去 建筑物的细部如墙外砖柱等或较小的装饰性细部可舍去 大单位大面积的台阶、有柱的雨篷可舍去
当城镇地籍调查的成果不能覆盖整个评价区域时,应收集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及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成果资料作为补充 当地籍图未标注建筑物楼层时,必须通过修补测来解决 当城镇变更地籍调查未及时更新或地形地籍要素与现状不符时,应及时进行城镇变更地籍调查,并对地籍图进行修补测 收集的专题资料与现有数据的衔接是资料使用的关键,必须进行必要的整理、转换,以便进一步的综合分析和利用 城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工作涉及的范围广、数据量大,如果原来的GIS系统难以胜任,应选用更高级的GIS系统作为分析平台,若两个GIS平台之间可实现无损数据转换时应选取低级的GIS系统
大单位大面积的台阶、有柱的雨篷可舍去 建筑物的细部如墙外砖柱等或较小的装饰性细部可舍去 附建筑物如不落地的阳台、雨篷及台阶可舍去 非永久性建筑物如棚、简易房可舍去
砂石桩处理范围应大于基础范围 真空预压法的预压范围应等于建筑物基础外缘所包括的范围 强夯处理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外缘所包括的范围 竖向承载水泥搅拌桩范围应大于建筑物基础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