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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新房屋及建筑物的 出售旧房屋及建筑物的 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再单独扣除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前期工程费中,不包括"三通一平"的支出
土地增值税以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幅度税率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个人转让房地产,凡住满5年以上,免征土地增值税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按照销售收入的10%预提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部分房地产自用的,应按照规定清算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可以据实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房屋,可以扣除的装修费用不得超过房屋原值的10%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房地产企业在转让房产时缴纳的印花税已列入管理费用中,故不允许单独再扣除 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项目前期工程费中,不包括“三通一平”的支出 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予以免税
属于所得税 实行按次征收 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大,中,小城市的税额标准不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土地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对于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一律不作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收入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占用耕地建房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 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时,因计算纳税需要对房地产进行评估,其支付的评估费用允许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转让房地产环节缴纳的印花税,不得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扣除
以房地产抵债而发生房地产产权转让,要征收土地增值税 如果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后没有余额的,则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可以不连同国有土地使用权一起转让 房地产的重新评估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
营改增后,纳税人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 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其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应纳税额 营改增后,计算土地增值税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中“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包括增值税
扣除项目金额与增值额 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 增值额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 扣除项目金额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额
在计算土地增值税允许扣除项目金额中的利息支出时,对于纳税人支付的加罚的利息,可以扣除 对于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18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 纳税人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进行评估确定转让房地产的收入并计算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纳税人应当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未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以交易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所载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
土地置换基金 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已支付的金额 土地开发成本和费用 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 销售费用
纳税人建造普通住宅出售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3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5年或以上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1994年1月1日前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论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继承的房地产 赠与的房地产 无偿转让的房地产 国有土地
加计的扣除额 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旧房和建筑物的评估价格 与购买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 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该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