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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早年丧妻,有两个女儿即乙和丙。 1999年6月,甲写了一份自书遗嘱,指定在其死后自己所有的房屋三间由乙继承,存款 2万元人民币和家具、电器等由丙继承。后来,甲因病住院,将上述三间房屋出卖,获得房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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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乙拥有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丙拥有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全部遗产由乙、丙二人平分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丙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乙认为丙作为代管人不合适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乙为原告丙为被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在宣告失踪审理过程中丙要求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的,人民法院按宣告死亡处理  甲如果重新出现的,只有甲和乙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  
房屋、电视机等财产归甲所有  房屋、电视机等财产归丙所有  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由甲丙平分  房屋、电视机等财产乙取得2/3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应当先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分配  张甲应当分得10万元  张丙应当分得10万元  张甲、张乙、张丙应当平均分配40万元  
丁能分得遗产3万元,戊能分得遗产7万元  丁和戊各能分得遗产5万元  丁和戊各能分得遗产2.5万元  丁和戊各能分得遗产3.33万元  
与甲正式登记结婚后  对外声称乙是自己的儿子  与乙形成事实上的抚养关系  任何情况下均不可以继承乙的财产  
乙出版社对甲之作品W享有专有出版权;  丙出版社对甲之作品W也享有专有出版权;  甲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丙侵犯了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甲丙均未侵犯乙出版社的专有出版权。  
王某是本案的唯一原告  王乙是本案的唯一被告  王乙与王丙应当是本案的被告,王甲不是本案的被告  王乙、王丙和王甲应当是本案的被告  
乙拥有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丙拥有全部遗产的继承权  全部遗产由乙、丙二人平分  以上说法都不正确  
如果戊一直跟随甲生活,那么其可以继承乙的遗产  如果戊没有随甲生活,那么她也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如果戊一直跟随甲生活,戊是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不能继承乙的遗产  戊和乙是继兄妹的关系  
乙丙的夫妻共有财产  乙的遗产  要先将属于丙的一半分出来  不能作为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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