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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60岁,早年丧妻,于1994年5月再婚,当时甲与前妻的儿子乙24岁,甲再婚后,乙搬到自己单位的宿舍独自生活。1997年5月,乙与丙结婚。1999年1月26日,乙因车祸死亡,得到赔偿金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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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电视机等财产归甲所有  房屋、电视机等财产归丙所有  房屋、电视机等财产由甲丙平分  房屋、电视机等财产乙取得2/3  
赵甲要想再婚必须经过赵乙的同意  赵乙对齐某进行侮辱、诽谤  赵甲不经赵乙同意就和齐某登记结婚  赵甲如果与齐某结婚就不能够再由赵乙赡养  
丙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乙认为丙作为代管人不合适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乙为原告丙为被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在宣告失踪审理过程中丙要求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的,人民法院按宣告死亡处理  甲如果重新出现的,只有甲和乙两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  
丙申请变更代管的,人民法院应当比照特别程序审理  乙认为丙作为代管人不合适要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乙为原告丙为被告按照普通程序审理  如果在宣告失踪审理过程中丙要求人民法院宣告甲死亡的,人民法院按照宣告死亡处理  甲如果重新出现的,只有甲和乙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作出新判决  
如果戊一直跟随甲生活,那么其可以继承乙的遗产  如果戊没有随甲生活,那么她也可以继承甲的遗产  如果戊一直跟随甲生活,戊是乙的第二顺序继承人,其不能继承乙的遗产  戊和乙是继兄妹的关系  
乙丙的夫妻共有财产  乙的遗产  要先将属于丙的一半分出来  不能作为乙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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