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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商务部 国务院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为及时掌握核准项目信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在核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核准文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央管理企业投资的中方投资额低于3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1000万美元的其他境外投资项目,由其自主决策并在决策后将相关文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收到上述备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 2004年10月,商务部发布了《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投资批准证书》的地位和作用,并对企业境外投资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
按照我国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的管理权限,一般不集中于一个部门掌握,而是由几个部门分别分段管理 除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还要根据各类项目的所属行业、地域范围、建设规模等属性确定是否核准或备案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是否属于资源开发类,分别设置不同的用汇额核准权限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按照是否属于资源开发类,分别设置不同的用汇额核准权限
3亿美元 1亿美元 3亿美元 2亿美元 4亿美元 2亿美元 4亿美元 1亿美元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按照是否属于资源开发类,分别设置不同的用汇额核准权限 除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还要根据各类项目的所属行业、地域范围、建设规模等属性确定是否核准或备案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分别设置不同的投资额核准权限 我国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中,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的管理权限,一般集中于一个部门掌握
在核准机关及效力等方面,《核准办法》补充规定在境外投资勘探开发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在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非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在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对前往台湾地区投资的项目、前往未建交国家投资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中方投资额低于5000万美元的资源开发和中方投资用汇额低于2000万美元的其他项目,项目核准不得下放 对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投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报送书面信息报告
我国现行的投资管理体制中,投资活动的各个阶段的管理权限,一般集中于一个部门掌握 除了政府投资项目必须实行审批外,企业投资项目还要根据各类项目的所属行业,地域范围,建设规模等属性确定是否核准或备案 对于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是否属于资源开发类,分别设置不同的用汇额核准权限 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按照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允许类和限制类分别设置不同的投资额核准权限
1000万美元 3000万美元 1000万人民币 3000万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