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 县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可以通过相关程序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非本集体经济的城镇居民 本集体经济的城镇居民
从农村实际出发,为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并降低农民的建房成本和方便村民,其管理程序可以相对简单 对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规划管理办法由乡镇级人民政府制定 其审批程序首先是应向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以便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经同意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用地建设申请 是否由乡、镇人民政府实行规划许可管理,还是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规划许可管理,鉴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乡、村庄规划区内用地性质的调整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 制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农村村民建住宅使用耕地的,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出卖、出租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使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乡(镇)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必须经乡级人民政府批准
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闲置2年以上,其宅基地使用权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收回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只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不能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禁止城镇居民在农村取得宅基地 允许城镇居民在一定条件下,取得宅基地
国家和集体不得收回宅基地的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主要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将原有住房租借给他人使用的 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使用权属于一种新型的用益物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是公民,而且主要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的客体主要是集体所有的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必须遵循法定的申请程序,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后方可取得
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 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县(市)审核后,报省级政府审批 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 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转让、出租住宅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宅基地使用权人对宅基地的占有、使用仅限于居住之用途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宅基地面积少于规定的限额标准的 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 将原有住房租给他人使用的 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两处宅基地 回乡落户的城镇居民可申请宅基地 村民因住房出卖、出租而使宅基地达不到标准的,不得申请宅基地 农村村民建房,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建设
需建住宅的农村村民提出申请 农村村民委员会根据村镇规划,对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核 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政府批准后即动工建设 住宅建成后实施检查并办理宅基地登记发证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