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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不能产生具体的税收法律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代表国家行政征税职权的国家税务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由权利义务主体、客体和内容组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是由税收法律行为来决定的
对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以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征税权虽是国家法律授予的,但是可以放弃或转让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必须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权利义务也是对等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不平等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由税收法律事实决定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东西
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特殊的具体形式,不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的征税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以引起纳税义务成立的法律事实为标志 税法的修订或废止必定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税法是引起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是税收法律关系产生的根本原因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因此双方的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律关系是由权利主体、权利客体和内容三方面构成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只能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不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不以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征税权虽是国家法律授予的,但是可以放弃或转让 税收法律关系是法律关系的一种具体形式,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中的财产转移,具有无偿、单向、连续等特点 税法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税收法律关系的征税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税法规定的权利义务是不对等的 税法的废止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法的修订或调整,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
具有财产所有权单向转移的性质 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对等性 作为纳税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征税机关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仅指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 在税收法律关系中,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的税务机关是主体,履行纳税义务的法人,自然人是客体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对权利主体双方是平等的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法的灵魂
税收法律关系是税法所确认和调整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税收分配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体现了国家和纳税人的意志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具有不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变更是以税收法律事实的变化而变更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权利义务对等 税收法律关系的实质是利益分配关系 税收法律关系是随着税法的产生而产生的 税收法律事件和税收法律行为能够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具有对等性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以征纳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征税权虽是国家法律授予的,但是不可以放弃或转让
税收法律关系的成立、变更等不以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为要件 关于税收法律关系的性质,有两种不同的学说,即“权力关系说”和“债务关系说” 某些税法的废止会引起税收法律关系的消灭 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 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是税收法律关系的特点之一
税收法律关系中权利主体双方法律地位平等,但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不对等 确定权利主体中履行纳税义务的一方,我国采取的是属地兼属人的原则 税收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征税对象 税收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税收法律关系中最实质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