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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 如果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400万元,则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为了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 为了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全额据实扣除 应提供真正、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才能按规定税前扣除 按规定分段累退计提,限额扣除 应按年营业收入净额为基数计提,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投资者的工资 投资者及其家庭发生的生活费用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企业计提的各种准备金 企业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支出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
按实际发生的 5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5% 按实际发生的 5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10% 按实际发生的 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5% 按实际发生的 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10%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40万元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6万元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500万元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700万元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 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2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按实际发生额的 5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5‰ 按实际发生额的 5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10‰ 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5‰ 按实际发生额的 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10‰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9万元 业务招待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36万元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500万元 广告费准予扣除的数额为700万元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 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其费用扣除由投资者选择其中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扣除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实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扣除
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在税前扣除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 如果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400万元,则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 为了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600万元 为了充分利用税收政策,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的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按实际发生的 5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5‰ 按实际发生的 5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10%0 按实际发生的 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5‰ 按实际发生的 60%扣除但不能超过当年营业收入的 10‰
个体工商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体工商户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5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发生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