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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故公司成立以后,刘、张、赵、王、李5人对成立前的出资不足不负补交差额的责任 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待王某有财产时再行补足 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刘、张、赵3人补足 王某以其现有的个人财产补交差额,不足部分由刘、张、赵、李4人补足
王某以其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15万元)等到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再行足 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承担7万元,张某承担8万元 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张某和刘某承担连带责任 王某以现有的20万元补足差额,不足部分由李某和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应补交其差额40万元 如果张某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张某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李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可以 在征得其他股东同意后可以 不得 在具备充分理由时可以 经半数以上股东同意后可以
张某应补交其差额40万元 如果张某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必须退出有限责任公司 如果张某的财产不足补交差额的,由李某和王某承担连带责任 张某的行为属于出资不实
王某仅提供劳务,作价2万元 李某的出资为现金5万元,合伙企业成立时缴付1万元,其余部分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年内缴足 赵某的出资为作价10万元的汽车一辆,但不将其姓名载于合伙协议 张某的出资为一栋房屋,经四人协商确定,作价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