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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因正常照明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为值班需要所设置的照明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应不大于0.5s 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应不大于5s 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包括金融、商业交易场所),应不大于5s 用作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应不大于1.5s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应不大于0.5s 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应不大于5s 用作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包括金融、商业交易场所),应不大于5s 用作金融、商业交易场所的备用照明电源装置时,应不大于1.5s
在特别潮湿场所、高温场所、有导电灰尘或有导电地面的场所,对于容易触及而又无防触电措施的固定式灯具应强制使用安全电压供电 应急照明的电源,应区别于正常照明的电源并根据需要选择切换装置,保障故障状态下的持续供电 灯饰所用材料应选择氧指数小于21%的难燃性材料 爆炸危险性的库房内装设的碘钨灯、卤钨灯应选用防爆型灯具,其防爆型式及防爆结构应满足爆炸危险环境的使用要求
隧道、人防工程、高温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在特别潮湿的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移动式照明器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36V
火灾危险场所照明装置可选的防护结构有隔爆型、防爆型 携带式照明灯具如在金属容器内及特别潮湿的场所内作业,行灯电压不得超过24V 每一个照明单相分支回路的电流不宜超过25A 可燃物品库房不应设置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计量电能 保护照明设备 通断照明电源 防止火灾事故
有金属外壳的I类移动式电气设备 安装在潮湿环境的电气设备 公共场所的通道照明电源 临时性电气设备
为照亮整个场所而设置的均匀照明 为照亮某个局部而设置的照明 因正常照明电源失效而启用的照明 为值班需要所设置的照明
防止发生事故 通断照明电源 点亮照明装置 熄灭照明装置
用作安全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0.5s 用作疏散照明电源装置时,不应大于5s 用作备用照明电源时,不应大于5s 景观、商业交易场所不应大于1.5s
公共场所的照明电源 安装在户外的电气装置 一般环境下使用的具有双重绝缘的电气设备 用于消防设备的电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