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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8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参与一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规模的5%,且不超过2亿元;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累计不超过净资产的15% 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可以是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定向资产管理计划也可投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取得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资格,即可从事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BB证券公司为某庙里10名尼姑设立了一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并于规定时间计提了5%的风险准备。 CC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套牢1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并约定了先行承担亏损责任,当“套牢1号”计划跌破面值时,CC按投入资金所享有份额的净额的50%扣减净资本。 DD证券公司设立了M分公司从事长江以南地区的资产管理业务,N公司从事长江以北地区的资产管理业务 EE证券公司立潮流之先,在08年底成立了投行子公司FF,为扩大业务,09年初EE和FF准备联合在香港设立资产管理公司,G出资99%,F出资1%。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由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证券资产管理和证券自营业务 向客户保证最低的投资收益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必须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立完成前,客户的参与资金只能存入资产托管机构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自行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客户按其所拥有的份额在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中所占的比例享有利益、承担风险 证券公司应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经证券公司批准可以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5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设立非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接受单个客户的资金数额不得低于10万元人民币
证券公司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参与1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不得超过计划成立规模的5%,并且不得超过2亿元 参与多个集合计划的自有资金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
证券公司以自有资金参与单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不得超过该计划总份额的20% 集合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有期限不得少于6个月 因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客观因素导致自有资金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被动超限的,证券公司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处理原则,依法及时调整 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参与、退出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时,应当提前7日告知客户的资产托管机构
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只能接受货币资金形式的资产 参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客户可以自行转让其所拥有的份额 证券公司不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可依法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可以自行推广集合计划 不可以委托证券公司的客户资金存管银行代理推广
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只能投资于债券 不同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应设置统一账户,但须独立核算 证券公司不得通过报刊等公共媒体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开展的定向资产管理业务
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者其他授权程序的批准 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可以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应当在集合资产管理合同中,对其所投入的资金数额和承担的责任等作出约定 投入的资金在计算公司的净资本额时不予扣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