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法》第十六条规定,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1期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以高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应不少于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若其最近3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则可不作此现金流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