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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的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应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锐务登记。
企业注销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不需加盖税务登记代码 企业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纳税人领购发票时不需持税务登记证件
改变法定代表人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涉及主管税务机关变动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企业由于改组、分立、合并等原因而被撤销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的时限是30日内 增设分支机构应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新办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应该在领取营业执照、设立或者迁入15日内向当前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后,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税务登记包括变更登记, 停业、 复业登记, 注销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注销登记不属于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包括工商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属于变更登记的种类。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首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而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向迁出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
设立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税务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税务登记包括变更登记,停业、复业登记,注销登记,外出经营报验登记等。 注销登记不属于税务登记的种类。 税务登记包括工商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属于变更登记的种类。
开业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的工商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纳税人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后,15日内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税务登记 临时经营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吊销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税务登记的内容涉及税种、税率、税目变化的,应变更税种登记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后,应当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缴销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纳税人因生产经营场所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向原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应当在恢复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复业登记 纳税人税务登记表的内容发生变更,但税务登记证中的内容未发生变化的,税务机关应重新换发税务登记证 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需要向税务机关结算应纳税款、滞纳金等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发生解散,依法终止纳税义务,首先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随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1日以后 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1日以前注销的 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5日之前 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2月30日以前注销的 税务登记在评价年度1月2日以后
此项业务属于行政许可 需要报送《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注销前须经稽查部门注销清算 属于国税局、地税局共管的纳税人在主要税种所在税务机关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开业税务登记 注销税务登记 停业登记 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纳税人变更名称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变更经营地涉及变更主管税务机关的,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对各种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必须保存5年 到省外经营的纳税单位,向税务机关领取发票时,经营地税务机关可要求其交纳不超过1万元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