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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 三国时期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法经》以《具律》为首篇,其下为盗、贼、囚、捕、杂五篇 《曹魏律》的首篇为刑名,共18篇;晋律的总则篇包括刑名、法例,共20篇 《北齐律》首次将“法例”规定为总则篇,并第一次采用十二篇体例 洪武二十二年《大明律》形成七篇结构,名例为首篇,其下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等六律
《曹魏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又称泰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律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律总则,提高了它的地位且精炼了刑律分则 《宋刑统》一改传统刑律体例,更为名例、吏、户、礼、兵、刑、工七篇格局,用以适应强化中央集权的需要
《大明律》和《大清律例》中的名例律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部分,最早来源于《法经》的“杂法”,其作用是“具其加减”。 《魏律》把“具律”改为“刑名”,置于篇首,《晋律》在刑名后增加了“法例”律,把“刑名律”和“法例律”分别置于法典的第一篇和第二篇。 北齐时在法典的修订过程中,把刑名和法例合为一篇,从此中国后世封建法典中的“名例律”就形成了。 《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明律》为12篇,第一篇都为名例律。
名例律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战国李悝《法经》的“具法”篇 三国时期的《曹魏律》将“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晋律》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魏律》全面总结立法经验,将“刑名律”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6篇中的篇首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北齐律》将刑名与法例合为名例一篇,奠定了后世刑法的总则 《大清律例》是我国最后一部成文法典,釆六部格局
《法经》六篇中有“具法”篇,置于末尾,为关于定罪量刑中从轻从重法律原则的规定 《晋律》共20篇,在刑名律后增加了法例律,丰富了刑法总则的内容 《北齐律》共12篇,将刑名与法例律合并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并对其进行逐条逐句的疏议 《大清律例》的结构、体例、篇目与《大明律》基本相同,名例律置首,后为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
《法经》中相当于近代刑法典总则部分的“具法”被置于六篇中的最后一篇 《魏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如将“具律”改为“刑名”,并将其置于律首 《晋律》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并将法典篇章数定为二十篇 《永徽律疏》将疏议分附于律文之后颁行,分为十二篇三十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