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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引导药品零售连锁经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收购、兼并其他药品零售企业时,如实际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只有经过审批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定点门店方可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 单体药店改变经营方式为药品零售连锁时,如实际经营地址、许可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可按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办理
H省省管P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H省Z设区的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H省S设区的市A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的的 H省省会L市B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批发药品的,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开办药品批发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的,应当向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依法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药品经营活动 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应当向县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批同意,依法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开展相应药品经营活动 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自行零售药品的,需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
H省省管P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H省Z设区的市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H省S设区的市A县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H省省会L市B区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县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