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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2006年大学毕业到A公司工作,双方于2006年5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甲的工资为每月3000元,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 2500元,合同期限为两年。 2008年甲某被公司选中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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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说:2008年5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选择不再续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与甲经济补偿即可  王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虽然截至,但是由于2007年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中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应当视之为双方延长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赵说:虽然双方劳动合同因为服务期的存在而继续有效,但是因为甲非因公负伤,如果医疗期满后他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A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那么A公司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甲一个月工资  孙说:A公司不仅有权选择不再续约,而且因为甲自身的过错导致不能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因此还要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李某刚刚大学毕业,就与一家广告公司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张某与其所在的电器公司签订了一份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6年5月合同期满,张某继续在该公司工作,用人单位没有提出异议,则双方的劳动合同从2006年5月起启动成为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宋某在某投资公司连续工作了12午后,双方协议延续订立合同,但宋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该投资公司对此要求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  某海运公司解除了与陈某的劳动合同,并以与陈某订立的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为由拒绝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只有培训费5000元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差旅费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培训费和参加培训的差旅费都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但是应当逐年分摊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5年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法定不能超过3年  双方约定的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条件不合法,并不是所有甲某主动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情况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只有培训费5000元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差旅费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培训费和参加培训的差旅费都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但是应当逐年分摊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5年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法定不能超过 3年  双方约定的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条件不合法,并不是所有甲某主动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情况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甲乙之间的定金合同于2006年5月12日生效  甲乙的定金数额违反了法律规定,定金合同无效  乙公司不应当双倍返还甲公司交付的定金  甲公司应当承担空调因山洪暴发灭失的风险  
李说:2008年5月双方劳动合同到期,A公司选择不再续约符合法律规定,只要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给予甲经济补偿即可  王说: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虽然截至,但是由于2007年双方签订了培训合同中约定了三年的服务期,应当视之为双方延长了劳动合同的期限,双方的劳动合同继续有效  赵说:虽然双方劳动合同因为服务期的存在而继续有效,但是因为甲非因公负伤,如果医疗期满后他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A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那么A公司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合同,只不过需要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本人或者额外支付甲一个月工资  孙说:A公司不仅有权选择不再续约,而且因为甲自身的过错导致不能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因此还要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  
只有培训费5000元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差旅费不能作为计算依据  培训费和参加培训的差旅费都可以作为服务期违约金的计算依据,但是应当逐年分摊  双方约定的服务期5年是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因为法定不能超过3年  双方约定的支付服务期违约金的条件不合法,并不是所有甲某主动提出的解除合同的情况都应当支付违约金  
甲国可以随时不解释具体的理由即通知乙国杰克逊为不受欢迎的人  甲国必须解释具体的理由,才能宣布杰克逊为不受欢迎的人  如果甲国不解释具体的理由,乙国可以不接受  乙国可以不理睬甲国的这一宣布,仍派遣杰克逊到甲国就任  
甲国可以随时不解释具体的理由即通知乙国杰克逊为不受欢迎的人  甲国必须解释具体的理由,才能宣布杰克逊为不受欢迎的人  如果甲国不解释具体的理由,乙国可以不接受  乙国可以不理睬甲国的这一宣布,仍派遣杰克逊到甲国就任  
如果甲某与A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该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如果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如果A公司和甲某同时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C市和A公司所在地的D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则由C市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诉讼时效为两个月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本案属于确认双方劳动合同是否有效的“确权之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试用期三个月合理,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个月。  试用期三个月不合理,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  试用期工资合理,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试用期工资不合理,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工资应当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九十  
美国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美国法院适用了我国冲突规范所规定的准据法  美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不会损害我国的公共秩序  美国与我国缔结或者参加了国际条约或有互惠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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