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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征收备案表》2份。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征收备案事项说明。 选择简易征收的产品、服务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或者企业符合条件的证明材料。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的货物全部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向消费者销售货物 向境外提供应税劳务 向被认定为临时一般纳税人的企业销售货物 销售免税货物 向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应税货物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可以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提供应税服务
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税局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商贸企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50万元的,应当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超过一般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可以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企业总、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分别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向消费者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服务 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
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可由省国税局按照本公告及相关规定制定预认定措施。 试点实施前已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服务的试点纳税人,不需要重新申请认定,由主管税务机关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以在试点后提供应税服务的应纳税额中抵扣。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从事货物生产的企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不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除个体经营者以外的其他个人不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 除另有规定外,小规模纳税人一般不得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的货物全部免征增值税的纳税人 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 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是指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 自2018年5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500万元及以下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一律不得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不包括免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 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70万元以上,可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化妆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适用免税规定的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需要征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