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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需由相关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向当地房产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需凭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XX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申请(备案)表》办理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需凭当地房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XX县(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支取明细表》及其电子版办理 客户可到各县(区)联社的任意网点办理批量转账支取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前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商品住宅的业主、非住宅的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面积1/2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同意 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二级市场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及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应当从市场购买二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大会同意 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购买国债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增值收益 电梯广告收益 上年未使用的业主的预交物业费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从事委托理财业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存储利息应当转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滚存使用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大会依法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紧急使用时,由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审核同意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后,业主委员会通过使用方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业主所有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服务企业决定使用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出售公有住房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和售房单位共同交存
商品住宅的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购买一级市场国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可用于从事国债回购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从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售房单位所有
业主大会设立后,应当建设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一次性提取 业主应在入住后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权在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依法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有关规定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财政部门负责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及时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必须在保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 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市场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经业主同意 利用从公有住房售房款中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根据售房单位的财政隶属关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 禁止利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或者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维修和更新、改造项目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业主委员会提出使用建议 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列支范围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1/2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1/2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