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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管理人的报酬应当列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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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对管理人报酬进行调整  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査通过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国有企业破产属政策性破产,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由国务院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另行制度破产实施办法,不适用《企业破产法》  民办学校的破产清算可以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  依照《企业破产法》开始的破产程序,对债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财产不发生效力  
自然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债务人聘请,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聘请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  
《企业破产法》只适用于企业法人,其他组织不能参照适用《企业破产法》  破产是为了清偿全部有债务人财产提供担保的债权  我国破产法律制度包括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破产和解制度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常规形式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聘任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法予以免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该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甲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该报酬应当与其他债权一同参与分配  如果甲公司财产不足支付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的,且没有人愿意垫付,丙会计师事务所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如果破产企业进入和解程序,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  如果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不列入重整协议草案  
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  付给清算组人员的报酬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1年内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后2年内  在破产清算程序受理后1年内  在破产清算程序受理后2年内  
管理人的报酬由债权人会议确定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和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实际情况对管理人报酬进行调整  管理人报酬属于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在和解、重整程序中,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或重整计划草案报债权人会议审查通过  
破产程序终结,破产人未能清偿的债务,依法予以免除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管理人终结破产程序的请求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管理人应当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10日内,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破产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后,对债权人依照破产清算程序未受清偿的债权,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自然人不得担任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法院指定或者债务人聘请,也可以由债权人会议聘请  破产管理人应当在法院的指导下开展工作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法院确定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裁定受理破产案件时指定  管理人的报酬由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时,债权人会议有权更换  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对于事实清楚、债权债务关系简单、债务人财产相对集中的企业破产案件,可以指定管理人名册中的个人作为管理人  
个人担任管理人仅限于小额破产案件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聘任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该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甲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该报酬应当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分配  如果甲公司财产不足支付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的,且没有人愿意垫付,丙会计师事务所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如果破产企业进入和解程序,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  如果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不列入和解协议草案  
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认可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裁定  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该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甲公司财产中优先支付  该报酬应当与其他债权人一同参与分配  如果甲公司财产不足支付丙会计师事务所的报酬的,且没有人愿意垫付,丙会计师事务所应提请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如果破产企业进入和解程序,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应列入和解协议草案  如果破产企业进入重整程序,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不列入和解协议草案  
个人担任管理人仅限于小额破产案件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聘任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破产管理人与债权人会议协商确定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及收取情况,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  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债权大会议有权更换  破产管理人由债务人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破产管理人职责之一是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履行规定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其报酬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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