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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并购重组委员会委员可以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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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名投票  不记名投票  举手表决  讨论表决  
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  举手  记名  举手或者记名投票  
同意票  反对票  弃权票  拒绝发表意见  
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票设同意票和反对票,并购重组委委员不得弃权  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3票为通过,同意票数未达到3票为未通过  并购重组委委员在投票时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2;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2;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3;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3;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2;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3;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2;无须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3;应当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举手表决  无记名投票  记名投票  民主测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并购重组委员会审核工作纪律的  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勤勉尽责的  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  1次无故不出席并购重组委员会会议的  
并购重组委根据审核工作需要,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邀请并购重组委委员以外的行业专家到会提供专业咨询意见,所邀请的专家没有表决权  并购重组委参会委员认为并购重组委会议表决结果存在显失公正情形的,可在并购重组委会议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并说明理由,经中国证监会调查认为理由充分的,应当重新提请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申请经并购重组委审核未获通过且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的,申请人对并购重组方案进行修改补充或提出新方案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__义务,财务顾问应审慎履行职责,提供专业服务  财务顾问进行独立判断,确认符合有关并购重组规定条件的可以重新提出并购重组申请,重新审核的,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在并购重组委会议对并购重组申请表决通过后至中国证监会作出核准决定前,并购重组申请人发生重大事项,导致与其所报送的并购重组申请文件不一致;或并购重组委会议的审核意见具有前置条件且未能落实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提请重新召开并购重组委会议,原则上仍由原并购重组委委员审核  
发审委员会采取不记名投票  发审委员会可以有弃权  发审委员会的工作底稿要上交给中国证监会  发审委员会应在表决票上说明投票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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