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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税款行为 税收保全措施 加收滞纳金行为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税务咨询
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可以在对依据此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时,一并申请审查 不可以向复议机关申请审查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的行为不服的,应当先按照税务机关确定应补缴的税款和滞纳金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和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方可向有关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 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和质押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 纳税人对于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颁布税务登记证、发售发票的行为不服,应当提出行政复议,对于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人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必须书面形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不服,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然后再提起诉讼 在诉讼期间可以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可以进行调解
收缴发票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阻止出境行为 暂停免税办理
确认纳税环节 加收滞纳金 不予颁发税务登记证 停止出口退税权
行政处罚 补缴税款 改变税款征收方式 确定税款纳税期限
补缴税款的行为 加收滞纳金的行为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征收税款的行为
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审批减免税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的不予抵扣税款决定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 扣缴义务人、受税务机关委托征收的单位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行为
确认纳税环节 加收滞纳金 资格认定行为 停止出口退税权
收缴发票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 阻挡出境行为 暂停免税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