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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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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没有缴清税款和滞纳金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受理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不可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税务行政复议  该《规则》缩小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主体范围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在实行调解前,要征得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同意  复议机关听取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调解方案  复议机关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  
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中国公民可以作为申请人  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合并、分立或终止的,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可以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15日之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等行政复议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在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可以达成和解,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也可以调解  行政复议机关以原具体行政行为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依据错误决定撤销的,被申请人不得重新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决定  税务行政复议审理不得采取听证方式  税务行政复议的审理依据包括税收法律、税收法规、税收部门规章和合法有效的税务规范性文件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及证据、法律程序、法律依据和设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是否具备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全面审查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既适用调解也适用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要在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前达成和解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  只要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政复议机构就应当准许  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和解终止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股份制企业的股__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只能由其遗产继承人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申请行政复议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至多推选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合伙企业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应当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  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以自己名义申请复议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是税务行政管理相对人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与被申请行政复议的税收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要有明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以外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作出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的决定不服的,不需要缴纳罚款,可以直接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错列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应在得知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60 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对于与税务有关的争议,行政复议是行政诉讼的必经前置程序  税务行政复议可采用书面或口头形式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复议期限内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没有缴清税款和滞纳金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尚未受理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  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  
申请人没有提交完整的证据材料的  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的  申请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的税收保全措施不服,没有缴清税款和滞纳金的  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指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以及外国人、无国籍人  税务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是指作出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  “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自己的复议请求”不是作为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应具备的条件  税务行政复议的第三人,是指与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组织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  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驳回行政复议请求的行政复议决定  不论是否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均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加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期间应停止执行被复议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取证  被申请人可以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搜集证据  申请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  
被申请人认为必要  行政复议机构认为必要  被申请人提出要求  申请人提出要求  
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只能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管理相对人  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应当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  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税务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可以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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