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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在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不得扣除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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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0.5‰的印花税  
一般纳税人应建立台账登记土地价款的扣除情况,扣除的土地价款不得超过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土地价款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房地产老项目除外),在取得土地时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支付的拆迁补偿费用也允许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包括多个房地产开发企业组成的联合体)受让土地向政府部门支付土地价款后,设立项目公司对该受让土地进行开发,同时符合规定条件的,可由项目公司按规定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政府部门支付的土地价款  计算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时,“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和“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是指计容积率地上建筑面积,包括地下车位建筑面积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转让房地产的税金  
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新建房地产出售,其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中第(一)、(二)、(三)、(四)、 (五)项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纳税人清算申报的收入、扣除项目金额、增值额、增值率以及税款计算等情况进行审核,依法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可以作为扣除项目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已装修的房屋,其装修费用可以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纳税人能够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利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纳税人不能按照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贷款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纳税人销售新建房,允许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  新建房地产出售,其土地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之和20%的,予以免税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0.5‰的印花税  房产地开发企计算增值额时,房产完工后的利息支出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0.5‰的印花税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  按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加计20%的扣除  0.5‰的印花税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费用  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纳税人支付的土地征用费,应计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开发间接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按规定计算扣除  纳税人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应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扣除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新建房,允许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50%扣除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开发即转让的,在计算应纳土地增值税时,不得加计扣除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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