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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的抗诉,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抗诉书,并将抗诉书副本抄送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在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将抗诉书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并且将抗诉书副本送交当事人 地方人民检察院接到下级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书后,如果认为抗诉不当,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撤回抗诉,并且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在抗诉期内撤回抗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不再移送案件;如果是在抗诉期满后撤回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准许,并通知第一审人民法院和当事人
最高人民检察院 省级人民检察院 省人民检察院分院 县级人民检察院
向原一审法院提出抗诉 向甲市中级法院提出抗诉 向乙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 提请乙省检察院提出抗诉
周某有权提起审判监督程序 A县人民检察院有权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上一级人民法院有权指令A县人民法院进行再审 上级人民检察院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A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检察院 各级人民检察院 第一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
由甲市检察分院直接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由甲市检察分院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由甲市检察分院指令乙区检察分院向乙区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由甲市检察分院提请其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
乙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甲县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乙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乙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乙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