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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对陈某执行死刑 应当延长陈某的缓刑期 应当给陈某减刑 应当依法裁定减刑后,对其所犯故意伤害罪另行审判
对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依法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3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管制、拘役的,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1/3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满后没有故意犯罪 具有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的重大立功表现 确有悔改表现 完成劳动任务
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段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为3年 判处无期徒刑的姜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2年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法院限制减刑的雯某不得减刑 所有的减刑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时候,由检察院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第二次减刑最早可以在2008年10月进行 甲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第二次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 如果第二次减刑后,甲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在实际执行10年以后,对甲进行假释
被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2年以上,可以减刑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数罪并罚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在罪犯缓刑期满之后及时提出建议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的建议,应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审核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提请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裁定 监狱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应提请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裁定
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13年 15年 15年以上20年以下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1年以后,可以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10年 15年 10年以上15年以下
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不能直接适用《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对于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最少为2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对于没有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至少为12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包括在内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 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规定只适用于主刑,因此,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可以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