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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有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减刑或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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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依法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再次进行减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被判处有期徒刑后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判处拘役的,减刑后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2个月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3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判处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判处管制、拘役的,可以少于原判刑期的1/3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应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罪犯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如果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有期徒刑  如果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般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的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  
判处有期徒刑8年的段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可为3年  判处无期徒刑的姜某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为12年  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被法院限制减刑的雯某不得减刑  所有的减刑都必须经过法院的审理裁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3  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假释  累犯不得适用减刑  累犯不得适用假释  
甲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一次给予减刑4年  乙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准减刑,减为14年有期徒刑  丙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被减为25年有期徒刑  丁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法院一次给予减刑3年  
某甲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有重大立功表现,法院一次给予减刑4年  某乙被判处无期徒刑,执行期间因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获准减刑,减为14年有期徒刑  某丙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因有悔改并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被减为19年有期徒刑  某丁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法院一次给予减刑3年  
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一般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应当在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当间隔1年以上  有期徒刑的减刑起始时间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13年以上18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判刑罚为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裁定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以后的刑期应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应当计算在减刑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有期徒刑缓刑犯减刑后,相应缩减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1年  无期徒刑罪犯在执行期间,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1年以后,可以减刑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0年,其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对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不含死刑缓期执行的2年)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包括在内  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可以酌减。酌减后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能少于1年  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刑  无期徒刑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3年,起始时间应当自无期徒刑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无期徒刑后,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5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服刑2年以后可以减为23年有期徒刑  减刑的规定只适用于主刑,因此,有期徒刑罪犯减刑时,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不可以减刑  
对于原判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不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人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用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  对于曾经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决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刑罚的,原来的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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