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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廉租住房承租人、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两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擅自进行房屋内部装修的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连续五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公积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社会捐赠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当时无权要求童某退回廉租住房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通知童某退回廉租住房的时间太晚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要求童某在30天内将廉租住房退回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无权要求人民法院强制童某退回廉租住房 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为童某采取发放租赁住房补贴或其他保障方式,对其实施住房保障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免征契税
财政预算资金 房屋维修资金 土地出让净收益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 廉租住房预售资金
住房拆迁补偿款 社会捐赠的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建筑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 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 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实行货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
购建城镇廉租住房 购建城镇经济适用住房 向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向在职职工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向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对象发放租赁住房补贴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和住房保障资金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最低收入家庭申请廉租住房时,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申请资格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房屋补贴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退出廉租住房并补交市场平均租金与廉租房标准租金的差额 已骗取廉租住房保障的,补交核减租金,情节恶劣的,并可处以300元以下的罚款
受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审查申请人家庭住房状况 批准廉租住房保障申请 审核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
对个人购买经济合用住房的,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对个人按《廉租住房保障办法》规定取得的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廉租住房、经济合用住房建设用地以及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的廉租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全部免征
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 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 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 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