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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关于选民的条件除了年龄限制外,还有一个是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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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对选民平等权利实现的保障  是对选民人格尊严权利的保护  是对选民自由表达权利的保障  是维护选举制度的重要措施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2/3的选民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2/3的多数代表通过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三分之一以上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三分之二以上  参加投票选举的选民过半数  
秘密投票的原则  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  代表不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监督的原则  
我国选举法对残疾人、旅居国外的中国公民等在选举中规定了特别保护措施  我国现行选举法经过五次修正,其中1982年、1995年和2010年三次修正涉及对城乡代表名额分配比例的修改  每次选举前必须登记全部选民  一切代表在代表机关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这体现了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参加罢免投票的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由原选举单位的__罢免  
1953年选举法  1979年选举法  1982年《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95年对选举法的修改  
根据选民的要求可以安排与选民见面  根据选民的要求应该安排与选民的见面  选举时,有条件的可以设立秘密投票处  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投票处  
1979年选举法  1982年《关于修改选举法的若干规定的决议》  1986年对选举法的修改  1995年对选举法的修改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产生。  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1953选举法  1979选举法  1982选举法  1986选举法  
获得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选票  获得选举单位参加选举的代表过半数选票  获得选区参加选举的选民过半数的选票  获得选举单位的全体代表过半数的选票  
充分考虑当选者结构的合理性   为选民提供了一定的选择余地   能更充分地体现选民的意志   容易发生虚假宣传、贿赂选民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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