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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选举机构 划分选区 选民登记 提出与确定代表候选人 计票和确定当选
设立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投票选举
可以按地区人口划分 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或工作单位划分 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或工作单位划分
恢复间接选举中的预选 恢复直接选举中的预选 规定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 规定直接选举中选区的大小,按每一选区选一至三名代表划分
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代表 秘密投票制度 候选人介绍制度 选区划分方式
我国选区划分以居住状况为原则 我国选区划分以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为原则 我国选区划分以地区人口分布为原则 我国选区划分遵循居住状况和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相结合的原则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区2/3的选民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过半数的代表通过 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须经原选举单位 2/3的多数代表通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设立选举委员会 代表联名提出候选人 投票选举
现行《选举法》规定,选区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根据我国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的我国公民都应列入选民名单。 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候选人,按照选区或者选举单位产生。 选举法规定,选民或者代表5人以上联名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者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
按居住状况划分 按人口状况划分 可以按人口状况划分,也可以按居住状况划分 可以按居住状况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设立选举的组织 划分选区和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代表候选人与选民见面
划分选区 选民登记 代表候选人的提出 代表候选人向选民介绍本人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