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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可以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分别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可以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分别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别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述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没有执行的刑罚和新发现的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法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 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以内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的刑罚和后罪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确定的刑期以内
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 我国《刑法》对数罪宣告的刑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采取并科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我国《刑法》对数罪中分别宣告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对累犯以及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对累犯以及实施故意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1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冉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对累犯以及杀人、伤害等暴力性犯罪,不得宣告缓刑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对累犯以及实施杀人等暴力性犯罪的人,不得宣告缓刑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个月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遵守有关缓刑的规定,只要没有再犯新罪的,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吸收原则是指对数罪分别宣告刑罚后,以其中最重的刑罚为基础,再加重一定的刑罚作为应当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不再执行 我国《刑法》对数罪宣告的刑罚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即采取并科原则 我国《刑法》对数罪分别宣告的刑罚中有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采取吸收原则,即以死刑或者无期徒刑吸收其他刑罚,只执行死刑或无期徒刑,不执行其他刑罚 我国《刑法》对数罪中分别宣告的刑罚为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采取限制加重原则
“数罪”是指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犯罪分子还有“漏罪” 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犯罪分子又犯新罪 数罪并罚是指对数罪所判刑罚的代数相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