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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保障措施的要件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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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措施针对的是不公平贸易  保障措施应针对一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并应当考虑其来源  特殊保障措施是WTO成员国相互之间采取的特殊措施  与采取保障措施的理由“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不同,特殊保障措施将“市场扰乱”作为采取措施的主要理由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特殊情形  保障措施采取数量限制形式的,由商务部作出决定并予以公告  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自临时保障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得超过9个月  在任何情况下,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保障措施针对的是公平贸易条件下的进口产品  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不超过4个月,并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最终保障措施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继续采取保障措施对防止或者补救严重损害仍有必要,则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质要件都包括损害,但是损害的具体意义不同,前两者的损害包括“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而后者不包括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的调查机关都是商务部,而保障措施的调查机关不是  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和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不同,前两者包括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以及保证金、保函等担保;而临时保障措施仅包括提高关税  三者终裁后的措施不同,前两者是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而保障措施则包括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超过4年  一项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及其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年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3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  一般情况下,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  
一般保障措施  初级保障措施  特殊保障措施  高级保障措施  中级保障措施  
某项产品的进口激增  进口激增是由于可预见的情况和成员方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义务的结果  进口激增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  同类产品恶性竞争导致产业受到严重损害  
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原因必须是由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引起的,进口产品数量的增加是指进口产品数量的绝对增加或者与国内生产相比的相对增加  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而临时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提供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并区分产品的来源国  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应当在实施期间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步放宽。保障措施实施期限超过4年的,商务部应当在实施期间内对该项措施进行中期复审。对同一进口产品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时间间隔应当不短于前次采取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并且至少为2年  
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实质要件都包括损害,但是损害的具体意义不同,前两者的损害包括“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而后者不包括  我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调查机关都是商务部  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和临时保障措施的形式不同,前两者包括临时反倾销(或反补贴)税以及保证金、保函等担保;而临时保障措施仅包括提高关税  三者终裁后的措施不同,前两者是反倾销或反补贴税,而保障措施则包括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  
实施保障措施行动之前,应与有关缔约方磋商  当磋商意见不一致时,允许进口国单方面采取保障措施  若进口国单方面采取保障措施,则允许出口国采取对等的报复措施  实施保障措施的期限不超过10年(不超过8年)  采取保障措施要在无歧视基础上进行(针对所有外来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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