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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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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分隔符)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1日常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7日常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单张处方最大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3日常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15日常用量以内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医疗需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国家储备需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企业生产所需原料的需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科研需要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市场需要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执业医师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资格后,方可在本医疗机构开具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但不得为自己开具该种处方  医务人员应当根据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的临床应用指导原则,使用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具有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资格的执业医师,根据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对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或者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应当满足其合法用药需求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并将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医疗机构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不得在急诊药房配药  开具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使用专用处方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分隔符)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处方权的医务人员  主管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执业医师,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医士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  副主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者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1类精神药品证明  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为院外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精神药品患者开具的处方可以在急诊药房配药  麻醉药品注射剂型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或者由医务人员出诊至患者家中使用  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相应的病历  应当为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建立随诊或者复诊制度  应将使用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精神药品的患者随诊或者复诊情况记入病历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  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书、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专用卡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医疗诊断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麻醉药品证明  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海关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处方的调配人、核对人应当仔细核对,签署姓名,并予以登记  麻醉药品处方至少保存3年,精神药品处方至少保存1年。  医务人员为了医疗需要携带少量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出入境的,应当持有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携带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证明  麻醉药品目录中的罂粟壳只能用于中药饮片和中成药的生产以及医疗配方使用  医疗机构抢救病人急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而本医疗机构无法提供时,可以从其他医疗机构或者定点批发企业紧急借用;抢救工作结束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