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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还需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可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予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期货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一律按偷税处理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扣联,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凭相应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 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可凭相应发票的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或退税凭证 纳税人同时丢失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可凭加盖销售方发票专用章的相应发票记账联复印件,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退税凭证或记账凭证
无法认证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密文有误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密文有误 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无法认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记帐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已经认证相符的同一张专用发票再次认证 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 专用发票所列密文或明文不能辨认,无法产生认证结果 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且纳税人没有故意的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无法认证 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认证不符
税法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通过防伪税控系统认证后,还需经购货单位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可抵扣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不予抵扣进项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期货交易所通过期货交易购进货物,取得的合法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抵扣 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并一律按偷税处理
无法认证 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 专用__码、号码认证不符 密文有误 列为失控专用发票
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的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抵扣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依法追缴已抵扣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款的,税务机关应依法追缴已抵扣的税款,但不需要加收滞纳金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6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应在开具之日起6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 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运输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90大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因自然灾害、社会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增值税扣税凭证逾期,经税务机关相应程序,可以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