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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权不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而地役权是一种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设立 相邻关系强调相邻,地役权不一定相邻 相邻关系的权利取得是有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无偿的
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不存在有偿问题 相邻权是法律为规范并保护相邻的良好秩序而设,是强加于相邻土地所有者的义务,属法定权利 地役权与需役地、供役地可以分离,如果供役地和需役地被分割,则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土地上不存在 相邻权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相邻建筑物等之间的关系,且以相毗邻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存在为必要
相邻关系是法定的,地役权是意定的 相邻关系不是独立的权利,地役权是独立的权利 相邻关系的成立和对抗第三人需经过登记,地役权的成立不需经登记 相邻关系所生的权利义务可单独取得或丧失,地役权不能因相对人的意思取得、丧失和变更 相邻关系中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通常是有偿的,地役权的取得是无偿的
地役权和人役权 地役权和相邻权 人役权和相邻权 相邻权和物权
法定地役权 住宅地役权 强制地役权 根据时效取得的役权
相邻关系不是一个独立的物权;地役权是独立的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地役权是通过当事人缔结合同而产生 相邻关系是所有人或使用人的财产权利的延伸;地役权的内容依当事人自由设定 相邻关系的权利的取得是无偿的;而地役权合同是有偿的
地役权是按当事人的约定设立的担保物权 地役权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订立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登记时设立 地役权的存在以需役地和供役地相邻接为要件
地役权概念界定的差别 地役权主体规定的差别 地役权客体规定的差别 地役权不等于相邻权
地役权主体的扩大尽管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才可以为自己土地的使用而在他人土地上享有地役权,也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才有权允许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客体的改变罗马法中,役权分为地役权与人役权,人役权是为自己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为特定人的利益而使用他人土地 地役权概念产生之初就要求设定地役权的土地相毗邻,导致了传统民法中,成立地役权以两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存在为必要 地役权实质上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的较为广泛的调整 地役权的有偿性传统民法中,地役权与相邻权无明确区分,都是调整使用相邻土地的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法律手段,通常情况下,地役权同于相邻权的取得,是有偿的
相邻权是要求他方在行使所有权时容忍自己的某种有益行为或者制止他方的某种有害行为的权利,不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其本质是对相邻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行使权利的限制与扩张,应属所有权的范畴 相邻权的适用范围不仅包括相邻不动产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相邻建筑物等之间的关系,且以相毗邻的土地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的存在为必要 相邻权是法律为规范并保护相邻的良好秩序而设,是强加于相邻土地所有者的义务,属法定权利,在不给邻人造成损害的前提下,权利人可以对相邻不动产直接行使其权利 地役权则是基于需役地的某种特殊要求,而与供役地权利人协议取得 相邻权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最低限度调节的结果,存在有偿问题
地役权概念产生之初就要求设定地役权的土地相毗邻,成立地役权以一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存在为必要 地役权实质上是法律对相邻土地利用关系进行的较为广泛的调整 地役权主体的扩大尽管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只有土地所有权人才可以为自己土地的使用而在他人土地上享有地役权 地役权的有偿性传统民法中,地役权与相邻权无明确区分,都是调整使用相邻土地的当事人之间利害关系的法律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