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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女)4岁时,其母与刘佳林再婚,陈宇随生母与继父共同生活9年,继父女之间形成抚养关系。2005年刘佳林与陈宇的生母登记离婚。陈宇遂起诉与刘佳林解除继父女关系。下面说法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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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小王的同意,老王不能再婚  小王对老王的赡养义务不因老王再婚而解除  老王若再婚后去世,老陈无权继承老王的遗产  因老陈经济条件好,老王再婚后,小王可以不用赡养老王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有权继承  只能继承继父的遗产  对生父、继父的遗产都无权继承  只能继承生父的遗产  
张某与李某的抚养关系自然消除  张某与李某的抚养关系仍然有效  李某的生父应将李某领回抚养  张某在通知李某的生父后,可解除抚养关系  
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陈、李为非婚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陈、李为非婚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A) 在玲玲生母离婚前,玲玲与刘先生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扶养关系  (B) 在玲玲生母离婚前,玲玲与刘先生仅存在扶养关系  (C) 玲玲与刘先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玲玲的起诉可不予受  (D) 玲玲与刘先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E) 法院应对玲玲与继父的关系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古力、陈耀宇;古力  常昊、古力;古力  常昊、陈耀宇;常昊  
纪华自幼被人收养,与生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随之消除,因此不能作为生母的法定继承人,故遗产不能够分割而因归纪琳一人所有  纪华虽然被人收养,但是对其母尽了较多的义务,应该依法继承陈欣的遗产  纪华虽然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但是可以得到纪琳的经济补偿  纪华即便没有对生母尽义务,也有权利继承其遗产  
甲无权继承其继父遗产  甲有权继承其继父遗产  甲只能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继父遗产  甲应当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继父遗产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事前仅需征得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孩子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前对继子女的抚养教育不是法定义务,它是以自愿为前提的  继父(母)与继子女一旦形成这种抚养关系,孩子就会与生父母和继父(母)形成双重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  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  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在她母亲离婚之前,静静与王先生存在姻亲关系和扶养关系  在她母亲离婚之前,静静与王先生仅存在扶养关系  静静与王先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可不予受理静静的起诉  静静与王先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终止  法院应对静静与继父的关系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陈、李为事实婚姻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陈、李为非婚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个人财产  陈、李为非婚同居关系,陈某所得遗产为共同财产  
在静静生母离婚前,静静与刘先生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扶养关系  在静静生母离婚前,静静与刘先生仅存在扶养关系  静静与刘先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静静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静静与刘先生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法院应对静静与继父的关系做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A) 未成年的或未独立生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长期共同生活  (B) 长期共同生活,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C) 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  (D) 继父或继母有愿意抚养继子女的意思表示,并对其进行了抚养教育  
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终止;法院对陈宇的起诉可不予受理  在陈宇生母离婚前,陈宇与刘佳林既存在姻亲关系,也存在抚养关系  陈宇与刘佳林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法院应对陈宇与继父的关系作出是否准许解除的调解或判决  
甲20岁时,甲的生母与乙再婚  甲在父母离婚后随父亲生活,母亲负担部分抚养费,后其母与乙再婚  甲在父母离婚后由父亲直接抚养,后其母与乙再婚,乙负担了甲的大部分抚养教育费  甲在父母离婚后随母亲生活,后母亲与乙再婚,其母在甲10岁时去世,甲继续和乙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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