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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用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更新相关资料 托管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变更的,应于变更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更新相关资料 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投资组合比例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会员自身,托管机构及与该会员,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月资产市值 上月资产净值 上月资产总值 上月资产平均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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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推广期间的费用,应当从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中列支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申购新股,其申报金额不得超过该计划的总资产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 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进行托管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名称、设立日期、存续期、类别(限定性或非限定性)、组合投资比例 集合资产管理合同 专用证券账户代码和名称、专用席位编号 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主办人员情况
证券公司应当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 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必须自行推广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证券公司进行集合资产管理业务投资运作,在证券交易所进行证券交易的,应当通过专用交易单元进行,集合计划账户、专用交易单元应当报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公司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席位和专用证券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经办人信息
专用证券账户发生变更的,应于变更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更新相关资料 托管机构、资产管理业务分管领导、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主办人员变更的,应于变更当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更新相关资料 自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开始投资运作之日起3个月内投资组合比例达到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会员自身、托管机构及与该会员、托管机构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月资产市值 上月资产净值 上月资产总值 上月资产平均值
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托管机构名称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使用的专用席位和专用证券账户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 经办人信息
每个交易日上午9:00之前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会员之家”网页的“业务在线——资产管理”栏目下报备经托管机构复核的前一交易日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 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应于有关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有关情况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 每季度结束后的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报告和托管报告、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交易监控报告(如有)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5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单项审计意见
上月资产市值 上月资产净值 上月资产总值 上月资产平均值
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4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 因证券市场波动等外部因素致使组合投资比例不符合集合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在 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整并于调整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调整情况 发生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出现其他可能对集合资产管理计划的持续运作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在发生之日起6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有关情况 集合资产管理规模在开始运作之日起6个月内首次达到合同约定比例的,应于次日以书面形式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达到的日期及投资组合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