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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与乙侵权纠纷一案,法院受理后,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传票,其中送达给被告乙的,开庭传票的签收人是乙的父亲丙。开庭时,被告乙没有到庭,经查乙已经下落不明6个多月。法院如何对待此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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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不允许,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不允许,但不予过问,也不继续执行  允许,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当事人可在该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判决的认可申请  当事人对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的判决未申请认可,而是就同一案件事实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乙公司向人民法院提出认可申请后,甲公司向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事实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当事人提出的认可申请被驳回后,再就同一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仍可受理  
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作出缺席判决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正确的  上诉人请求不开庭审理的  一审法院提出请求,二审法院审查该请求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正确的  上诉人请求不开庭审理的  一审法院提出请求,二审法院审查该请求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将原调解书收回,重新制作调解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应当视为调解无效,根据当事人的意愿重新调解  应当发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  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调解书的内容  
认为一审法院审理正确的  上诉人请求不开庭审理的  一审法院提出请求,二审法院审查该请求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  由于本案尚未正式进入开庭审理,即使作出生效的调解书,当事人如果不服的,还可以就此侵权纠纷再次起诉  法院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15日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继续调解,且延长的调解期间不计入审限  如果法院在此种情况下主持调解并达成调解协议,其仍然不属于法院的结案方式  
不允许,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不允许,但不予过问,也不继续执行  允许,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不允许,继续执行生效判决  不允许,但不予过问,也不继续执行  允许,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允许,根据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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