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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称被告于2008年9月8日向其借款50万元,7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对此被告不表示肯定也不表示否定,经承办本案的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被告仍不表示肯定或否定 授权委托书只写明是“全权代理”,但没有具体授权的被告代理人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的事实 经被告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的事实 一般授权的被告代理人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事实,被告当时在场并没有表示肯定或否定
“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借据”是间接证据,“收据”是直接证据
“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王某承担钱某向其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钱某自认了向王某借款的事实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借款事实的反证 钱某提交的收条是案涉还款事实的本证
“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借据”是书证,“收据”是物证
原告称被告于2008年9月8日向其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对此被告不表示肯定也不表示否定,经承办本案的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被告仍不表示肯定或否定 授权委托书只写明“全权代理”,但没有具体授权的被告代理人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的事实 经被告特别授权代理人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的事实 一般授权的被告代理人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与2008年12月7日还款事实,被告当时在场并没有表示肯定或否定
法院可根据叶某提交的借条复印件,结合刘某的证言对案涉借款事实进行审查判断 叶某提交给法院的借条复印件是案涉借款事实的传来证据 法院可认定汪某向叶某借款3万元的事实 法院可对汪某进行罚款、拘留
借据是直接证据, 收据是间接证据 借据和收据都是间接证据 借据是本证, 收据是反证 借据和收据都是本证
原告应承担被告欠款10万元的证明责任 原告应承担被告还款4000元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被告应承担自己欠款10万元的事实不存在的证明责任 被告应承担自己只欠款l万元的事实的证明责任
原告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而向法院提交的被告书写的借条 原告凭被告写的借条而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被告则出示原被告共同签署的备忘录,该备忘录说明原被告双方并没有真正发生借贷关系,该借条只是被告应原告的要求而写 甲向法院起诉要求乙缴纳租金,乙提供了因甲不维修出租房屋而使其受损的证据 原告凭被告写的借条而向法院主张被告返还逾期借款,被告提出某书证,该书证是由原告书写的,内容为被告已返还借款且因借条丢失而无法将被告的借条退还被告
当事人袁某的妻子李某向法院作出的有利于袁某的证言 原告陈某向法院提交的其采用偷录方法录下的用以证明被告刘某欠其2万元人民币的录音带,该录音带部分关键词的录音听不清楚 原告提出的字迹清晰的合同文书复印件,但该合同文书的原件已丢失,且被告不承认其与原告存在该合同文书复印件所表述的法律关系 证人因重病住院治疗,提交了一份书面证言,被告对其内容没能作出有效的反驳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 顾某可以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反诉 小唐应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原告应承担顾某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原告称被告于2008年9月8日向其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对此被告不表示肯定也不表示否定,经承办本案的法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被告仍不表示肯定或否定 授权委托书只写明是“全权代理”,但没有具体授权的被告代理人在被告不在场的情况下,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的事实 经被告特别授权的代理人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的事实 一般授权的被告代理人同意原告所说的被告确于2008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50万元,并应于2008年12月7日还款事实,被告当时在场并没有表示肯定或否定
借条和收据都是直接证据 借条是传来证据,收条是原始证据 借条和收据都是本证 借条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被告万某在法庭上承认曾经向原告刘某借了5000元钱 甲,乙就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甲获得胜诉,甲是该房屋所有权人这一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推定的事实 离婚诉讼中,原告(丈夫)怀疑6岁的儿子非其亲生儿子,被告(妻子)予以承认
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该案 顾某可以原告诉请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起反诉 小唐应为本案的适格原告 原告应承担顾某借款事实的证明责任
“借据”是本证,“收据”是反证 “借据”是本证,“收据”也是本证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是间接证据 “借据”是直接证据,“收据”也是直接证据 “借据”是书证,“收据”是物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