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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 事业单位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 社会团体
事业单位 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社会团体 个人独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法9条所称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仅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 只有企业当年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才准予扣除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0%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通过县级人民政府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属于税法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被取消公益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群众团体,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扣除资格 捐赠方无法提供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证明的,可按市场价格开具捐赠票据 公益性社会团体前三年接受捐赠总收入用于公益事业比例低于80%的,应取消捐赠税前扣除资格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以内部分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3%以内部分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
终止后的剩余财产不归属任何个人或者营利组织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以营利为目的 收益和营运结余主要用于符合大众所期望的事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部分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以内部分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3%以内部分 年度会计利润总额的12%以内部分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 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依法登记, 具有法人资格 捐赠者不以任何形式参与社会团体财产的分配 不经营与其设立目的无关的业务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且不以营利为目的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可兼营经营业务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依法登记,具有法人资格 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该法人所有 以发展公益事业为宗旨,以营利为目的 捐赠者参与社会团体的分配
全额扣除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以内的部分 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 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