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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国务院公布第一批历史文化名城 1986年国务院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名城 1994年国务院公布第三批历史文化名城 2005年国务院公布第四批历史文化名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是对城镇体系规划阶段的规划说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已不存在的“文化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由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就其内容深度是对城镇体系规划阶段的规划说明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要划定“历史文化保护区”予以重点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已不存在的“文化古迹”一般不提倡重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成果一般有规划文本、规划图纸和附件三部分组成
1985年7月,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在太原召开“城市经济研究咨询工作会议” 1987的2月, 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有关人士在扬州召开了首届“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发展研讨会” 1987年11月,有关学者和代表在曲阜召开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二次全国名城发展研讨会” 在1990年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研讨会上,首次提出制定《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文物保护法》中,把历史文化名城定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是作为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宣传教育方式和政府的保护策略而提出的,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 从保护角度而言,我国城市不必建立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从政策角度而言,在各级政府制定的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中体现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 以上说法全都正确
申报登录在行政法学上是一种认可准入制度,这是法律法规赋予一切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义务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属于法定概念,指所有历史遗存的城市和村镇 一旦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就要受到法律保护和必要的资金支持 申报历史文化名城的在所申报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还应当有2个以上的历史文化街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都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同意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应当包括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没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不一定有专门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根据情况决定是否添加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保护地段 世界文化与自然遗产、历史文化名城、文物保护单位 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保护区、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护法》中,把历史文化名城定为“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 历史文化名城是作为我国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一种宣传教育方式和政府的保护策略而提出的,具有明显的本国特色和实践意义 从保护角度而言,我国城市不必建立完整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体系 从政府角度而言,在各级政府制定的经济、法律、行政政策中体现文化遗产保护的精神 以上说法全都正确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申报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批准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创建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规划
1985年7月,国务院技术经济研究中心在太原召开“城市经济研究咨询工作会议” 1987年2月,国务院有关部门等有关人土在扬州召开了首届“历史文化名城城市发展研讨会” 1987年11月,有关学者和代表在曲阜召开了“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研究会成立大会暨第二次全国名城发展研讨会” 在1990年洛阳历史文化名城研讨会上,首次提出制定《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即是文物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城可在城市性质中表述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对其他专业规划具有制约作用 经批准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具有法律效力
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历史文化名城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的规划期限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规划期限相一致 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确需修改的,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批准公布之日起2年内编制完成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村与文物保护单位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历史文化名乡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乡与历史文化名村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与文物保护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