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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级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税务机关做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书面决定 减免税审批期间,纳税人不需要办理申报缴纳税款 省级税务机关负责审批的减免税申请,必须在6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那当然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减免税分为核准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可以暂不作纳税申报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不能分别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每年审批一次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期间不需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按规定应享受减免税待遇,却未享受而多缴纳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纳的税款,但不加算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不得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纳税人只能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 纳税人只能向直接有权审批的税务机关申请 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材料不详或存在错误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纳税人申请的减免税项目,依法不需要由税务机关审查后执行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纳税人不受理
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 不许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实地审查的项目 需要企业报批的项目
税务机关 税务机关和财政机关 税务机关和科技管理机构 税务机关和地方政府
减免税立法 减免税申请 减免税审批 减免税批复执行 减免税监督检查
应由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税务机关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税务机关作出的减免税审批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纳税人送达减免税审批书面决定 主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目前,在我国只有报批类减免税,没有备案类减免税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税项目和非减免项目的,应当按差额核算 纳税人应享受而未享受减免税待遇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不可以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对减免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统一由省级及以下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纳税人在享受减免税待遇期间,可以暂不作纳税申报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每年审批一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附送有关资料 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不能分别核算的或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