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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2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中国香港” 香港特别行政区 HongKong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特别行政区的完全自治权 中央授权之外的剩余权力 特别行政区本身固有的权力 中央授予的地方事务管理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由中央人民政府派出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法律外,还应当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法接受国家检察机关的监督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和豁免 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公署人员依据本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香港特别行政区管辖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发回,但不做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获得通过后,《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才能生效 香港特别行政区并无制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的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和行政长官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务人员任期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发回,但不作修改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若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立即失效,而且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特别行政区的完全自治权 中央授权之外的剩余权力 特别行政区本身固有的权力 中央授予的地方亊务管理权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1997年7月1日,香港正式回归祖国 香港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的自治权,包括独立的外交权。 董建华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任行政长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需要接受中央任命后方能行使权力。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对__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通过直接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中央人民政府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是单一制国家中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应由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15年的中国公民担任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修改议案,须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全国人大代表2/3多数、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2/3多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同意 基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大 基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我国对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针政策相抵触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国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等领域以“香港”的名义,单独的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参加以国家为单位参加的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可根据需要在外国设立官方或半官方的经济和贸易机构,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外闰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领事机构或其他官方、半官方机构,经香港特别行政区批准后,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公务人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会议成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 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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