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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合同中承包人的权利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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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经营权人订立承包经营合同后取得短期性的权利  承包经营权的效力、内容、公示方法要由法律明确规定  承包经营权以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为内容  承包经营权的期限法定化  
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提供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所有生产条件  按照合同向发包人支付约定的承包费、提留款等  按照法律的要求交纳有关税费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时取得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承包人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继承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应当经发包方同意  
标的物只能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  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  承包人可以将土地出租或设定担保  
保护土地生态环境  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提供农业生产所需要的所有生产条件  按照法律的要求交纳有关税费  按照合同向发包人支付约定的承包费、提留款等  
依法维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部分发展权  依法享有农民集体土地的收益权  依法具有监督管理权  依法享有集体土地的有限制的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土地承包合同而产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存续期限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而产生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承包合同取得对土地进行耕种或建造的权利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只能是从事农业生产的集体组织或公民个人  
不得违反合同的约定干涉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  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不得非法变更合同  按照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  及时交纳承包金  
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干涉承包人的经营自主权  依法维护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不受侵犯  保护土地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  生产经营决策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登记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成立  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原承包人不丧失承包经营权  变更了合同内容  变更了承包人,即原承包人丧失承包经营权,受让人取得承包经营权  转让合同须经公证后才生效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如有特殊情况时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变更  在征地补偿时,承包人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忽视  承包人依用益物权享有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基础,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长,比较稳定  合同权利是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转包后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  转包期不应超过承包经营期限  转包期可以由转包合同自由确定  转包不同于转让,转包后承包人仍旧是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  
承包人依用益物权享有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基础,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在征地补偿时,承包人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忽视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如有特殊情况时根据国家规定可以变更  合同权利是依双方当事人约定,难以避免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等行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造成侵害  
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各项权利为法定权利,不得随意变更  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期限较短,比较稳定  承包人依用益物权享有自主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基础,任何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  在征地补偿时,承包人可以作为独立的权利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作为独立的财产权获得相应的补偿,而不是仅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被忽视  
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  承包期满后可以继续承包、承包期内发包人可以调整承包地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生产经营自主权  自由转让的权利  土地最终处分权  土地收益权  产品处分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仍然存在  转包期不应超过承包经营期限  转包期可以由转包合同自由确定  转包不同于转让,转包后承包人仍旧是承包经营合同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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