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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建立了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是()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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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国对商标权的确权存在注册在先和使用在先的不同方式  在国际注册中,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马德里国际注册体系  在国际注册中,目前最简便、最省时、最省力的是欧盟注册  在欧盟的成员国之一申请国际注册,统一提交一份申请即可在成员国都获得保护  
我国历史上第一个成文的商标立法  于 1905 年 1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  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制度  因为历史原因,最后未获实施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它包括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它规定在该公约第6条之(二)中  对于他人抢注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均须在5年之内提出撤销  
1982 年商标法  1993 年商标法  2001 年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始终没有直接规定共有制度,有关商标共有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当中  
1895年  1891年  1893年  1892年  
它包括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  它规定在该公约第 6 条之,二,中  对于他人抢注驰名商标的,驰名商标所有人均须在 5 年之内提出撤销  
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  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主动保护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当事人主张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1895年  1892年  1891年  1893年  
伯尔尼公约  TRIPS 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  TRIPS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增设了服务商标保护制度  增设了立体商标保护制度  确认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建立了商标权共有制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有资格享受国民待遇的人以注册商标首次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若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服务商标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期都为20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商标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