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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式建立了商标的国际保护制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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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使用是获得注册的前提条件  商标的使用是维持和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重要条件  商标的使用是判断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行为的重要要件  商标的使用是未注册商标获得被动保护的必要条件  商标的实际使用状况是能否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重要条件  
不予保护  予以保护  服务商标的保护以注册为前提  服务商标的保护不以注册为前提  
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1982 年商标法  1993 年商标法  2001 年商标法  我国商标法始终没有直接规定共有制度,有关商标共有的内容规定在民法当中  
规范商标行为  发挥商标功能  保护消费者利益  加强商标立法  
1895年  1891年  1893年  1892年  
伯尔尼公约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应履行的一项国际义务  我国对驰名商标采取主动保护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是认定驰名商标的唯一机关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评审案件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当事人主张涉案商标是驰名商标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确立了优先权制度  规定了最惠国待遇  规定了专利授权与保护独立原则  规定了商标注册与保护独立原则  
伯尔尼公约  TRIPS 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伯尔尼公约  TRIPS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巴黎公约  
增设了服务商标保护制度  增设了立体商标保护制度  确认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注册  建立了商标权共有制度  
商标保护  建立制度  转让限制  禁止转让  呼吁保护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有资格享受国民待遇的人以注册商标首次在任何一个成员国提出了申请,自该申请提出之日起6个月内,若在其他成员国也提出同样的申请,则这些成员国都必须承认该申请应以第一次申请的日期为其申请日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了服务商标的保护,同时也规定了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和续展期都为20年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规定商标首次注册及每次续展的期限均不得少于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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