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法院副院长王某之妻的弟弟系一起故意伤害案的被告人之一,由于该案在当地影响较大,法院决定由副院长王某担任审判长主审该案,开庭公告贴出后,被害人李某向法院申请王某回避。对于王某的回避应由审判委员会决定 赵某系某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有关赵某的回避应由检察委员会决定,讨论赵某回避问题时,由副检察长主持,赵某不得参加 肖某系某人民法院审判员。肖某担任一起被害人为王某的故意伤害案件的审判长,被告人为廖某,庭审开始之时,廖某的辩护人于律师,举出两份证据,并申请肖某回避。该两份证据证明了肖某最近一直借用王某所有的车牌号为×A××888的本田轿车,该法院院长遂依此决定肖某回避 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高某提出被害人焦某认识审理该案的审判员马法官,开庭前双方还点头互相致意,遂申请马法官回避,被当庭驳回,被告人高某可以申请复议一次